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1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3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86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登记管理、不动产登记、民政登记、工商登记、保险信息、证券金融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时的抵押设备,但其中有些设备的权属不清,需要进行核实。目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待核实清楚抵押设备的权属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