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431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334895.2元,案件受理费3138元,执行费49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管、房管、互联网金融、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及厂房均已进行了最高额抵押,并均被其它法院进行了执行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但均未查控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