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华能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异17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陕西省生产资料第一交易市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工业园园区三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华能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创新大厦4楼1号-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汾阳市。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鑫联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寇永利
人民陪审员晁旭
人民陪审员姬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