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30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西坡***,男,生于1969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红椿镇七里村西坡,公民身份号码为612425196912284459。
被告: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科路1号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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