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凯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217号
    申请人:***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牛向华。
申请人***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1379.59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271379.59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1379.59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1877元,申请人***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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