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2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牛向华,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22885.7元,期限自送达之日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的(2021)陕0103民初1420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2288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 十 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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