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民申3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牛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仝颖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北斗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恒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原判决认定申请人系人事经理并无事实依据,采信考勤记录及离职表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入职时间、加班时间、工资支付金额等明显不当。申请人符合失业金领取条资格,且符合缴纳社保条件,被申请人应承担未缴纳社保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不出具离职证明,应依法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北斗恒星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斗恒星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多个法律文书,证明**入职的目的不是就业,而是恶意向用工企业违法索赔。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岗位与未签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北斗恒星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其公开招聘的岗位系人事经理,**针对招聘岗位进行求职,且应聘入职后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原审法院认定**应当知晓人事管理职责,系自身原因未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其请求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入职时间、工资及加班费问题,原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等证据,原审判决对**主张的工资扣款、休息日加班费等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的离职系本人自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金领取条件,其主张的社保等损失请求,亦无证据证明。**主张离职后工资等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曹文军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惠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