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66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368.4元,其中案款19178.4元,执行费190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19178.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泽普电气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