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7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李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作出(2023)陕0881执保110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华能支行账户(账号:260653010********)内存款15725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陕0881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华能支行账户(账号:260653010********)内存款15725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