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746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李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