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746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负责人:李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