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宇鹏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143号
原告:郑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杨垛村村北华美石材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桂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宇航,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40号楼西2单元3-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管仁伟。
被告: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浐灞半岛A11区藏珑68幢10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陕西中远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