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执恢25号
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00295.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鉴定费50000元,申请执行费73900元;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保宁西路北铁道线东沙城明珠小区1号楼1-2层商品房,在执行拍卖上述房产前,依法征询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双方意见,双方均同意以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榆方评报字(2018)第76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格为拍卖参考价,故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陕08执恢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2020年5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评估价20892720元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于2020年6月30日流拍。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在一拍流拍的基础上下浮10%以18803448元进行二次拍卖,后无人竞拍,于2020年8月2日再次流拍。
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截止二拍流拍之日,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2468002.28元(本息:12207102.28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鉴定费50000元、执行费73900元、评估费57000元)。流拍后分别与本案当事人约谈,双方均同意将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保宁西路北铁道线东沙城明珠小区1号楼1-2层商品房中,第二层(993㎡、每平米6336元)整层,第一层(由西向东490㎡、每平米12600元)以二拍流拍价12465648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以现状交付。剩余执行标的2354.2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了履行完毕证明。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执恢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