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4号建筑设计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康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X、叶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路东阳光世纪家园B幢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D。
法定代表人:蔡利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陕0802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6000元,及以本金636000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二、向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307元及利息(利息以35630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向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227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622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18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均被另案冻结。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永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租赁费1799008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那个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尤 斌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