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992号
原告: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94年10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9796H。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饮马池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顺,任董事长。
原告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计2795.5元,由原告平定兴安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如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