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02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国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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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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