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479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饮马池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9796H。
法定代表人马万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
被告刘怀树,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留被告**、刘怀树在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x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告**、刘怀树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72号案件执行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支付被告**、刘怀树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72号案件执行款xx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