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民初1044号之二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饮马池1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飞,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峰,山西普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成,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翟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