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4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府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府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府谷交建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陕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府谷交建集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府谷交建集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府谷交建集团自始不知道***、***以个人名义承包案涉工程,二人不能直接要求府谷交建集团支付工程价款。一、二审判决并未阐明***、***基于何种身份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人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对案涉工程实施了全面管控,在该基本事实方面还存在重大疑点,判定曹、***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关键证据以及很多重要情况,均未经法院核实,二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曹、***主张工程价款,是想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其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认定二人挂靠**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则二人不能突破相对性要求府谷交建集团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认定**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二人施工,则该二人不能要求府谷交建集团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交意见称,涉案工程系***、***施工完成,府谷交建集团对于二人以**公司名义挂靠**公司承揽、实施该工程系明知的,二人与府谷交建集团就案涉工程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公司述称,***、***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公司在此工程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一、二审判决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府谷交建集团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 关于***、***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合作协议书》《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工程经营事宜协调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府谷交建集团与**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以**公司名义借用**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该工程实际是由***、***施工,**公司从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活动。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也可以认定***、***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对案涉工程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向**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发放工资。故一、二审法院在综合相关证据基础上,认定**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施工,***、***系实际施工人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府谷交建集团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府谷交建集团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府谷交建集团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本案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府谷交建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再审申请的主张。 关于府谷交建集团是否应支付4296330.25元的停工、窝工损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案中,府谷交建集团出具的《野芦沟互通立交工程27标结算说明》载明,因其征地拆迁原因造成的延工损失为4296330.25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会直接导致施工工程费用增加。一、二审法院对该停工、窝工损失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府谷交建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府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秋   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矣   妍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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