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宁县河庄镇高庄村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1幢一单元116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李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长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