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省晋宁县河庄镇高庄村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碑林区火炬路**号**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