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秦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2282号 原告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尙稷路中段陕西秦北物资有限公司院内。注册号**********74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1幢1单元11628室。注册号**********92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北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66.50元,其余3166.50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