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4执异20

  

  案外人:林涛,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乐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罗大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林涛称:在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DXXXXX出租车。依据异议人与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客运汽车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查封车辆登记在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但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归异议人所有。法院对DXXXXX机动车查封错误,请求解除查封。

  经审查查明:201981日,案外人林涛支付车辆价款300000元从王建军处购买车牌号为DXXXXX机动车。201981日,林涛与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客运汽车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登记在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车辆财产权和经营权归异议人所有。本院在执行(2017)陕0114423号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1016日作出(2017)陕01144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714日在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将登记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DXXXXX机动车车辆登记手续查封。

  以上事实有出租车买卖协议、林涛银行明细、《客运汽车管理服务合同》、(2017)陕011442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案外人异议能否成立,取决于案外人对涉案查封财产主张实体权利阻却强制执行理由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强制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认为: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所有权人。结合本案事实,1.关于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本案中机动车系挂靠在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由案外人林涛占有并进行运营;2、关于购车款的支付,林涛出租车购买协议和银行流水及车款收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购车款由案外人林涛支付;3、关于客运汽车管理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签订时间与林涛购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一致,可以认定该挂靠协议的真实性。本案中,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林涛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就应享有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权利,虽然机动车登记人是被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支付购车款,并且双方对车辆的权属也进行了约定,该服务管理合同在签订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属于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范筹。综上,案外人林涛为DXXXXX机动车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该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对涉案查封车辆主张所有权异议成立;

  二、解除(2017)陕0114423号执行裁定书对DXXXXX机动车车辆登记手续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刘江涛

                                 王惠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宋俊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