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民初1901号
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北段西侧航华国际公寓**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乐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荆山路**西安秦中水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
被告: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大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子淏
审 判 员  亓 锦
人民陪审员  陈长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