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被告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民初1900号
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路北段西侧航华国际公寓**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乐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荆山路**西安秦中水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大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该公司职工。
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荆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子淏
审 判 员  亓 锦
人民陪审员  陈长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