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9民初155号
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并羁押,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