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4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00227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远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二、请求进行再审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本案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以下审理程序错误。1.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系审理程序错误。2.一审中,陕西远景公司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系案外人***、**挂靠施工,应当追加***、**参与诉讼,以便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而一审法院以***否认认识***、**为由不予追加,故一审法院漏列诉讼参与人,属于审理程序错误。3.本案没有书面租赁合同,陕西远景公司当庭否认与***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涉及租赁合同实际相对人的认定,更涉及陕西远景公司是否存在租赁费的支付责任,一审法院采取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剥夺了陕西远景公司的上诉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与陕西远景公司系租赁关系错误。2.一审判决对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没有查明。3.***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与其建立租赁关系的系现场管理人员,但又不能提供到底是谁,明显是***隐瞒事实,虚假陈述。4.对于案涉工程,陕西远景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派遣公司员工参与现场施工和管理,仅提供施工资质以及工程款过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陕西远景公司主张直接支付。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因此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一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租赁设备实际都是用于案涉项目,租赁费也结算清楚了,有陕西远景公司委托支付书,受托支付单位未予支付,根据委托支付书***有权向陕西远景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重庆渔滩发电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远景公司施工。远景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与***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由***组建土建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后来负责人变更为**。***将一台挖机租赁给案涉性项目使用,经结算租赁费为25860元。2020年12月18日,远景公司向重庆渔滩发电有限公司出具了加盖有远景公司公章的《委托支付书》,该《委托支付书》载明:由我司承建的案涉项目按合同约定需向远景公司支付工程款114782.28元,保留金68884.98元,共计183667.26元。因材料款及机械等费用尚未支付完毕,为保证各材料款及机械等费用发放到位,特委托将项目应收款中131845.79元按下列计划支付到各供应商手中,请留存付款凭证用于我司备案。《委托支付书》中的工程材料、机械支付计划表明确应支付***挖机租赁费25860元。以上事实证明案涉项目由远景公司承建,远景公司与***约定由***组建项目部,对外是以远景公司名义施工。***将一台挖机租赁给案涉项目使用,经结算租赁费为25860元,远景公司出具《委托支付书》证明其对欠付安康租赁费的事实及金额明知,认可其是支付主体。该《委托支付书》由远景公司出具,代表远景公司的真实意思,远景公司遂委托重庆渔滩发电有限公司清偿该债务,只有在远景公司认可其与包括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才可能委托业主方清偿该债务,因此,远景公司实际上认可其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受托人未能清偿该债务的情形下,远景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予以清偿。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涉诉标的额不大,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
远景公司陈述他人挂靠其实际施工,其只是提供资质和工程款过账,属远景公司与挂靠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申请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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