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393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3—201,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0号赛高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238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汶 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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