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02行初1202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华,局长。
第三人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成金
人民陪审员乔汉林
人民陪审员孙玉革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邓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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