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304号
***、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的工程款100万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送达(2023)陕0825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2023)陕0825执保30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的,未支付可结算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693398.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缴纳。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