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36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12元,减半收取11906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1190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安富国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世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