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川苹果园下属家属区职工宿舍。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