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5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9月20日生,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马凤鸣,男,汉族,1945年10月14日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启,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凤鸣、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凤鸣、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凤鸣、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9220元及利息未受偿。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5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