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志诉被告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82民初538号
原告:**志,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61011211970********。
被告: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玖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志诉被告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彦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雷清
书 记 员 杨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