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82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川苹果园下属家属区职工宿舍。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家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1月22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65.97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019年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8月13日通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019年8月13日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手续予以查封。
2019年10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