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与陕西嘉宏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56770元,诉讼费545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