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5民初2034号
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田健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2元,减半收取计5221元,由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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