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34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0095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中融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再申申请,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陕民申179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2执3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东彦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