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略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化南路东市经委住宅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贺正喜,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略阳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史定国,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章诉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实际收取6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昔建成
审判员王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