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6227号
原告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
法定代表人任培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园区西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市西沙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62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佳米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90万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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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