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告诉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6227号之一
原告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
法定代表人任培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园区西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市西沙文化南路。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佳米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90万元予以续冻结。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7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佳米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9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查封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转入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佳米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9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神木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陕KBN598号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陕K9586H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提供的陕k0578g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