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终字第00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西沙文化南路市经委住宅楼3-302室。
法定代表人:贺正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园区西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县水务集团采兔沟水库供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榆林神佳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0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0元,退回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白吉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霍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