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481-1号
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以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正喜,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处理,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5154元,保全费3770元,由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亚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徐    艳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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