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481-1号
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广利,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系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以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正喜,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协商处理,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5154元,保全费3770元,由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亚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徐 艳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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