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益蓝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24执13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益蓝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6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233450.72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执行费247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6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24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张 楠
书记员 答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