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8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80号财富中心A座8楼东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0822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