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59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
原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不详,汉族,住汉中市镇巴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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