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执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清泉镇小庄村王胡峁3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65********。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2239635765。
法定代表人:谢海平,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雷晓明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