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7民初557号   
原告: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咏,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原喻林农机联合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谢海平,董事长。
原告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3884元,由原告重庆***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树森
审  判  员      刘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国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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