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0166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166号区政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02MB2946377F。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2239635765。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健康局与被告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健康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担。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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