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2505号
原告:西安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西安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美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