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852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喧,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玺
书 记 员 史跃静